为及时科学高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我省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一)明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本区域本领域灾害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见附件1),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害事故信息时,应当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格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灾害事故信息要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敏感及较大级别灾害事故信息要在5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9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一般级别灾害事故信息要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2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接到县委、县政府和应急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三)完善灾害事故信息互通机制。
1.当发生以下灾害事故时,事发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除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外,要同步抄送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1)一般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部分灾害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3,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未达到一般级别,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发生在法定节假日或国家、省、市、县重大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时段期间的;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化工园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商业区和机场、高铁站、长途汽车站、危化品仓库、油库、长输油气管道、水库(地表水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的;
③涉及特殊人员群体的(具体人群类别由县委办公室<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值班室>确定);
④在灾害事故中受伤5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的;
⑤灾害事故中被困、失联、下落不明1人以上,或难以判定人数的;
⑥灾害事故仍在持续,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或救援工作尚未结束、处置进展不明朗的;
⑦发生在夜间、雾天或特殊区域,一时难以准确判定伤亡或失联人数的;
⑧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或引起舆情关注形成热点的;
⑨省内外近期已发生的某类重大影响事件,在我县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⑩其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后果的较大灾害事故涉险情形。
2.对造成1人以上重伤、中毒的灾害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将灾害事故信息抄送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接报后,要及时与事发地政府对接,按照就近、专业、高效原则,调度医疗专家等医疗资源开展灾害事故救治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应及时互通灾害事故信息。
4.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对相关灾害事故作出批示后,县委办公室(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传达,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四)严肃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严肃责任追究,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事故处置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统分结合应急联动机制
(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县灾害事故处置统筹调度工作;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处置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接报灾害事故信息后,应根据所属行业领域明确应对牵头部门,并报送县委办公室(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
(三)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接报灾害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研判,视情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四)对灾害事故达到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条件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向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发送《启动应急响应提示函》(附件4),同时抄送属地镇(街道)、开发区。
(五)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组织会商研判,按照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前后方、上下级应急联动,调度各方资源抢险救援,并及时将灾害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报送县委办公室(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
(六)当灾害事故超出救援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政府请求支援。
三、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一)提高应急预案覆盖面和针对性。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力争于2022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
(二)动态管理应急预案。对已实施超过5年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及时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反馈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应每5年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预案。如有其他需要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三)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不断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升抢险救助能力。
附件:1.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主体责任清单
2. 生产安全类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及内容
3. 部分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关于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提示函
5.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值班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