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7级新生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07-09-13 阅读:
各学院:
为方便我校07级学生户口的迁移,加强学生户口管理,更好的服务学生,现结合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新生户口的迁移作如下规定:
1、考取我校的学生,根据公安部便民措施规定,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市城郊生源不迁移户口)。我校收户口迁移证的截止日期是10月10日,如学院出现漏交、漏报责任自负(大一新生进入大二后不能转户口)。
各学院在具体办理时应特别注意审核相关证件的一致性。
a、姓名的审核。即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是否一致(曾用名不能作正名用,否则不能入户)。并提示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更改年龄、姓名;
b、公民身份证编号的审核。即户口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编号须一致。
2、审核无误后,在收取时如发现迁移证上缺少齐缝章,户口性质章应退回补齐;手写迁移证应是黑或蓝黑墨水填写,且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及身份证编号五项不允许涂改,其余附项涂改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同时将转户口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用订书机装订在一起。
用铅笔在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后写上学院专业班级及身高。
工本费5元,咨询电话:81652697。
保卫处
20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