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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1677564086A/202305-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索引号: 11341621677564086A/202305-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日期: 2023-05-31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15:45 信息来源: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或乙醇(危险化学品)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闪点低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以醇基燃料、环保油、白油、生物质燃料、轻质循环油等多种形式燃料,以液体形式存在,挥发腐蚀性高,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较差,泄漏后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其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宏禹小油饼百姓餐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7 人死亡、3 人受伤。事故原因:餐馆违规进行“气改油”改造。未按规定在停业状态下施工,且施工作业选择在营业高峰、人流密集时段,电焊人员无焊割作业资格证,违章冒险动火作业,部分窗户被广告牌匾和防盗窗遮挡,最终酿成惨剧,教训十分深刻。从全国范围来看,已发生多起醇基燃料爆炸伤亡事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经研究自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餐饮场所(包含单位食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坚决取缔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着力清除餐饮场所、单位食堂等“油气混用”的重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行为,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

(二)运输配送环节。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过程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的;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运输车辆的;非法改装车辆运输;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的。

(三)储存使用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储存条件及输送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

三、整治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凡在我县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生产条件,储存场所和器具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台账,严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做到:

1.生产企业。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将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储(库)内;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2.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提供产品名称、成分、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等;应当将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储(库)内,存储方式或者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严禁销售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3.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合法资质运输专用车辆从事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配送工作;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非法充装(分装、转运)。

4.使用企业。一是应当向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签订安全供应合同,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二是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进货量、进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号等相关情况登记台帐;三是应当在符合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等标准规范的场所使用,通过合格的专用灶具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四是设备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料管道应当设置事故切断阀;储罐不得安放在建筑内或设置在建筑屋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成立由县安委办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工作组。

1.安委办:负责牵头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和协调工作,牵头成立督导组开展督导。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从严管理,源头管控,从上下游链条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3.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使用企业和个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主体责任。

4.住建部门:会同县发改委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供气服务,推进管道燃气管网建设;督促燃气企业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落实入户安检和宣传培训制度。

5.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溯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内的无照经营、生产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灶具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运属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打击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行为。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9.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文化旅游、民政、教育、经信、卫生健康等行业: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包括二级机构、下属单位)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

11.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委会: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使用场所的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整治,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各地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餐饮企业转用安全燃料。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督促辖区、行业内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取缔,对可能存在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县安委办将结合相关工作适时对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新型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措施、时限并逐项抓好,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属地和行业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监管。要督促落实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严禁非法销售、装卸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运输工作;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采取拉网排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民房、城乡结合部等易隐藏的重点区域,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等重点环节,人口密集场所、繁华商业区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小餐饮、酒店和学校、养老院、医院、大型企业食堂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隐蔽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要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强化对排查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作用,各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问题登记造册,建立清单,聚焦防范风险。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力度,密切合作,协同配合,并将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请各级各部门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台账》、《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执法情况统计表 》报送县安委办,并于2023年6月10日前和2023年9月30日前分别报送联络人和工作总结。

联系人:王光辉;联系电话(传真):7299379;电子邮箱:gyawb10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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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