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

图片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当前位置: 网站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 > 政府信息公开 >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41621677564086A/202305-0004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检查重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日期: 2023-05-22
索引号: 11341621677564086A/202305-0004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检查重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布日期: 2023-05-22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检查重点
发布时间:2023-05-22 15:33 信息来源: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以下专项排查检查重点,并未全部包含各行业领域的检查重点,部分行业领域的检查重点未予列出,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此检查重点(未列出的,自行制定),在各自的专项整治方案中进一步完善细化后,予以明确。

一、建筑行业(含交通、水利、粮库工程等)(共8条)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有基坑坍塌风险预兆未及时处理。

4.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5.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6.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8.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以下均需要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不再列出)

二、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共11条)

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以下类型: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D级危房未立即清人停用的,用作经营的C级危房未停止营业的。

10.工业厂区内违规建设的“厂中厂”,景区和宗教场所内既有、新建、加建的自建房。

11.对外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部门)直管、自管公房。

(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管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道路交通(共9条)

1.“两客一危一货”企业所属“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2.“两客一危一货”企业未落实“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所有驾驶员在运营出发前全部进行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3.旅游客运企业所属旅游客运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4.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属地信息化监管平台;存在未称重或超限车辆出场情况;存在未按要求合规装配载货物的。

9.“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农村面包车超员、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随意变道、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邮政、铁路、水上交通)(共14条)

(一)邮政(共3条)

1.强化寄递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是否加强火灾、车辆安全、信息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

2.是否加强寄递物流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是否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三个责任”。

(县邮政分公司牵头负责)

(二)水上交通(共4条)

1.加强“四类船舶”和重点水域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条件下客船禁限航规定,严厉查处瞒报、谎报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2.强化水上交通运输和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3.进一步落实渡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渡船超航线、超乘客定额、超核定载重线、超核定抗风等级冒险航行。

4.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航道保障装备设施建设。

(县交通局牵头负责)

(三)铁路沿线(共7条)

1.铁路线路沿线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彩钢瓦、铁皮房、广告牌、建筑材料、各类硬质围挡等硬质漂浮物。

2.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塑料薄膜、防尘网、土工布、广告布等轻质漂浮物。

3.铁路区间、站场内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铁路线路、供电、电力线周边,可能发生倒伏影响铁路接触网等电力设备正常使用的危险高大树木。

4.铁路沿线堆放、焚烧秸秆、干枯树木、杂草和其他废弃物等。

5.铁路沿线违法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倾倒垃圾及影响铁路桥墩、路基等行车设备安全的堆放物。

6.倾倒后影响供电和列车运行的广告牌和电力杆塔、通信杆塔、上跨桥梁及其附着的各类线缆、防抛网等。

7.上跨桥梁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志标识和相关支撑装置等。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局、县文旅体局、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共11条)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3.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5.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未落实“动火作业必须现场确认安全措施、高处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涉硫化氢等有毒介质的作业必须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吊装作业时人员必须离开吊装半径范围、设备和管线打开前必须进行能量隔离、电气设备检维修必须停验电并上锁挂牌、接触危险传动和转动部位前必须关停设备”等保命条款。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以及存在其他“三超一抢”情况的。

7.未对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开展警示教育,未对老旧装置安全风险开展辨识评估的。

8.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落实“清单化”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到位”的。

9.未紧扣夏季高温、雷电、暴雨、强风等气候特点开展危化品安全风险研判、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未做好116种常用忌水化学品和41种常用受热易分解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的。

10.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正面清单、隐患排查治理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的。

11.未严格落实试生产“三查四定”的。

(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市场局、县交通局等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城镇燃气(共7条)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开发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违规为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县住建局、县市场局牵头负责)

七、煤矿(共5条)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2.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3.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未构成采区通风系统,违规安排其他巷道掘进;采区专用回风巷违规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

5.人为解除、破坏安全设施和传感装置,擅自删除修改监测检验等数据的。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文化旅游(共7条)

1.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是否签订规范的租车协议,严查旅行社是否租用无资质车辆等。

2.对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文保单位、影剧院、广播电视台、民宿等进行消防安全摸底排查,重点围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通畅,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标准并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正常联动运行,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暑期游泳场所、攀岩场所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4.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检查。

5.重点检查游乐设施安全,督促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企业定期维护特种设备、监控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大型文体活动审批程序监管。

7.强化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督促旅行社密切关注汛情雪情预报,合理安排旅游线路,避免组织旅游团到汛情、团雾严重的区域旅游。

(县文旅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危险废物处置(共4条)

1.违反许可要求和处置标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

2.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或接收与联单种类信息不符的危险废物。

3.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十、油气长输管道(共3条)

1.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未开展法定检验,全面排查和识别管道风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建立管道安全风险点评价、预防和管控档案。

2.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未依法依规开展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第三方施工摸排管控的。

3.未开展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落实高后果区管控措施的。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电力(共5条)

1.未开展迎峰度夏防雷防汛安全检查。

2.未对输电线路线下栽树、施工、垂钓等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检查的。

3.未对影响变电站安全运行的周边环境(大棚薄膜、彩钢瓦等)进行集中整治。

4.未落实电力施工项目安全监管的。

5.未实施或未落实危险作业票管理的。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醇基燃料(共3条)

1.生产经营环节。醇基燃料生产、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

2.运输配送环节。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

3.储存使用环节。醇基燃料储存条件及输送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校园安全(共5条)

1.消防安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台账,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保养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等。

2.基础设施。包括校舍结构、基础和附属设施安全等。校园周边有无地质灾害危险、建筑类隐患和其他危险源;学校对临时闲置不用的危房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封闭,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违规出租房屋现象;特别要对经鉴定的D级危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坚决杜绝使用D级危房现象的发生。学校建筑工地安全控制范围和措施、人员安全防护、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规范落实、装修装饰材料达标情况、体育场馆设施达标情况等。各类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等。

3.危化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4.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生物燃料情况,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伪劣燃气管道和燃气灶具,禁止使用未经许可的生物燃料(醇基燃料)。

5.交通安全。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制度,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等制度;建立校车档案,全面掌握校车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及时对校车进行检测;清理不达标载客汽车、非专用校车。

(县教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医疗卫生(共4条)

1.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可燃材料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检查。

2.突出检查危化品安全隐患,摸清危化品使用底数,建立清单,严格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加强氧气站、高压氧舱、锅炉、电梯等设备安全监测,确保设备检测合格和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4.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危险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县卫健委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特种设备(共48条)

(一)锅炉(共7条)

1.高低水位报警装置或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有效工作的。

2.锅炉改造及重大修理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4.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开展检修保养的。

5.燃烧器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有效工作的。

6.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7.随锅炉注册登记的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二)压力容器(共5条)

1.未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

2.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进行定期校验或定期更换的,计量仪表未检定或未进行日常维护的。

3.快开门压力容器安全联锁保护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有效工作的,快开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空分深冷压力容器和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真空度或绝热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压力、温度等超过额定参数范围运行的。

(三)气瓶充装(共7条)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2.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确认介质、压力、温度、充装量等是否符合要求的。

3.氧气气瓶沾有油脂未处理的。

4.充装未经定期检验、非法改装、报废、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气瓶的。

5.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6.未应用气瓶信息化系统充装并记录的。

7.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未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的。

(四)压力管道(共5条)

1.未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

2.长输压力管道和公用压力管道未进行日常巡检。

3.压力、温度等超过额定参数范围运行的。

4.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排查发现的隐患未按期闭环整改到位的。

5.未对压力管道开展年度检查或检查中未对腐蚀介质等重点压力管道进行壁厚测定的。

(五)电梯(共5条)

1.未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未采取有效停用措施的。

2.电梯层门、轿门电气安全装置短接,电梯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不合格的。

3.未按周期进行限速器速度校验的。

4.未按要求开展鼓式制动器排查整治,或应当更换松闸顶杆仍未组织更换的。

5.委托无资质单位开展电梯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维保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六)起重机械(共4条)

1.起重机械制动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室外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未安装两种不同形式高度限位装置的。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七)大型游乐设施(共5条)

1.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限制身高、体重等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人员乘坐的。

2.安全保护装置和舱门锁紧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有效工作的。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4.未按规定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或配备应急装备的。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4条)

1.未按规定悬挂有效牌照的。

2.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辆运行速度、载客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驶路线中存在急弯、深沟等特殊路况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提示和保护设施的。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或作业过程中未系好安全带的。

4.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共6条)

1.接受报检后未按时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2.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电梯上行制动试验和载荷试验的。

3.未对检验设备周边漏检、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排查和提醒的。

4.未及时告知受检单位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属地监察机构报告的。

5.未及时应用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上传检验结果的。

6.未对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出的检验质量和检验数据问题,实施清单式管理、对账式整改的。

(县市场局牵头负责)

十六、社会福利机构(共11条)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批准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县民政局牵头,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农业领域(共4条)

1.全面排查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违法违章行为。

2.加大对养殖企业、蔬菜种植大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进行集中排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电气设备及线路维护和安全运转,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符合标准。

3.加强涉农建设项目(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农村沼气和秸秆能源化工隐患排查。

4.强化“拖网、刺网”等高危渔船和渔港、渔船临时停靠点水域安全监管,开展以渔船脱检脱管、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全面提升管船管人管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十八、消防(共7条)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违反消防技术国家标准,缺少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教育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局、县邮政分公司等县消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工贸企业(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企业)(共10条)

(一)粉尘涉爆(共6条)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二)涉氨制冷(共2条)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共2条)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县应急局牵头,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工业企业(共8条)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厂中厂”、多业态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认真履行职责;生产、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否与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相匹配;各单位之间是否采用实体墙进行有效防火分隔;防火单元内部防火分隔后,各区域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是否为封闭楼梯间形式且首层直通室外;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消防车道、扩大防火分区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