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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涡政〔2021〕14号
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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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涡政〔2021〕14号
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09-23
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10:13 信息来源: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涡阳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3日

 


涡阳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权〔2021〕1号)加快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落实“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工业用地生产要素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标准地”标准化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中“标准地”主要指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西阳、龙马、楚店、义门、高炉等工业片区、义门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标准地”改革。

三、操作流程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流程图见附件1)。

四、区域评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侯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评估。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相关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9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标准制订

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各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要求:2021年固投150万/亩,税收6万/亩;2022年固投170万/亩,税收8万/亩;2023年固投200万/亩,税收10万/亩。

(二)能耗标准及环境标准

能耗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废气排放标准:区域内企业工艺废气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或参照其他地方标准、国外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工业企业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燃气锅炉中NOx执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2018-2030)》,开发区涡河以南区域(B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涡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涡河以北区域(A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涡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区内各类企业排入市政管网的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涡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和涡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12)中一级A标准。

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0)中3类标准。

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废危险性鉴别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2013年修订)。

 

(三)规划设计标准:工业用地依据《沙巴体育_沙巴体育app$官网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及相关规定,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如下:

1.用地强度: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

2.道路红线及建筑退让: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工业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应不小于10米(互通立交规划线15米);

工业建筑后退蓝线、绿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满足:

①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②建筑高度在24米-6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8米。

3.建筑设计要求:建筑间距满足消防、通风、卫生、视距等要求。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且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工业机动车位按2辆/1000㎡建筑面积配建。

4.城市设计要求:宜采用现代建筑风格,充分突出现代企业的科技感。

5.配套设施要求:各类管线须综合规划,统一铺设。

6.其它要求:人防、消防、市政管线等问题时,应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执行。

六、按标出让

开发区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工业“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明确拟出让工业用地投资、能耗、环境、建设规模、亩均税收等标准,组织土地招拍挂。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协议签订

“标准地”出让成功后,竞得企业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开发区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见附件2)。“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更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八、审批服务

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开发区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全流程审批事项代办帮办。

“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企业按照要求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完成公示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容缺办理(原则上能容缺事项全部容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撤回审批决定。

九、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十、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和达产后,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和达产复核验收意见。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由县发改委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场局、商务局、开发区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县政府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用联合惩戒措施。


附件:1.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3.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附件1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

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件2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人:                        

                         

 

乙方(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                             

 

第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开  前竣工乙方不按期开,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达产,经同意延期建设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  万元/亩(小   /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收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小    /);

(四工业增加值耗不高于      吨标/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其他指标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三)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               

第九条 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其他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三)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四)其他                       

第十四条 乙方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附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样式)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