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